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54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111954********,土家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街道**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2月1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经我院决定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森林公安局武陵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带着猎捕夹来到慈利县三官寺乡双垭村王家山公路旁的灌木丛,发现有野生动物走过的痕迹,于是在该处挖了一个小坑,并将猎捕夹放入坑中,用树叶和杂草掩盖,猎捕夹放好后,谢某某每隔10天左右上山查看是否有猎获物。2020年1月27日,谢某某发现该猎捕夹夹到了1只疑似麂子的野生动物,该野生动物右后腿被夹断,并且已经死亡,于是就把该野生动物死体从山上取回了家中,准备用来自己食用。为了避免被人发现,谢某某又将该野生动物死体藏匿在屋后小地名叫**坡的竹林中。经鉴定,谢某某猎获的疑似野生动物死体属于偶蹄目(ARTIODACTYLA)鹿科(Cervidae)的小麂(学名:Muntiacus reevesi),俗称黄麂、麂子、黄猄。小麂被列入中国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康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2.书证:户籍证明材料等;
3.物证:猎捕夹、捕获野生动物死体及照片等;
4.鉴定意见:野生动物种类专家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
6.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没有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和禁猎区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禁猎物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其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真心悔罪。且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年满六十周岁,因先天残疾致孤身一人,家庭困难,系分散供养的五保老人,不具有重新犯罪的可能及其他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猎捕夹1个及野生动物麂子死体1只依法予以没收并移送主管部门销毁。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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