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一分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海南**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镇**路**号**幢**室,住该处。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琼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琼海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琼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2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某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委托其大嫂的胞妹王某甲(另案处理)代为购买一只玳瑁标本。同年1月18日王某甲在琼海市嘉积镇以人民币3700元的价格向崔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一只玳瑁标本,之后交由王某乙驾车带回白沙黎族自治县交给谢某某。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被琼海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刘德喜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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