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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崇检刑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011969********,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科员,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路**号。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明知国家禁止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情况下,通过“**”APP在“**”店铺,以人民币22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款象牙制品香盒。经鉴定,经济价值约1999元。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扣押的象牙香盒的物证;

2.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调取的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等;

6.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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