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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案)_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汉族,生于195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58********,小学文化,陕西省紫阳县人,家住紫阳县******组,农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2020年7月10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无前科。

本案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初谢某某在紫阳县双桥镇奔丧期间受赠一枚罂粟果实。2017年谢某某将种子播种在自家农田里并于第二年夏初收获果实。2018、2019年谢某某又连续两年播种。2020年4月28日,紫阳县公安局民警在谢某某农田内查获疑似罂粟植株284株,在谢某某家里查获疑似罂粟果实727枚、疑似罂粟干植株三袋。经鉴定,疑似罂粟果实为罂粟果实,果实内种子未灭活;疑似罂粟植株为罂粟植株。经称量,查获的罂粟果实内种子共计241.11克。谢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自己动手铲除罂粟植株,配合民警搜查起获罂粟果实,认罪态度较好;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物证、书证、现场检查笔录、案件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罂粟植株、罂粟种子、罂粟干植株由紫阳县公安局按照规定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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