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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前检公诉刑不诉〔2019〕4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527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镇**嘎查**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8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8日被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鄂托克前旗公安局补充侦查,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二次退回鄂托克前旗公安局补充侦查,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8月11日。

鄂托克前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决定在****嘎查自己草原上非法开垦草原,其于2013年开始开垦草原种地,之后每年扩大开垦一部分草原,直到2018年共非法开垦草原64.72亩,并在开垦的土地上种植了玉米和苜蓿草。

经鄂托克前旗林业和草原局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对谢某某非法开垦现场进行勘测、打点,并调取2009年至2018年国家卫星遥感影像图进行比对,同时查证基本农田和耕地确权数据,计算出谢某某非法开垦面积为64.72亩,且该地块未办理过林权证。

目前,经鄂托克前旗林业和草原局对破坏土地植被恢复现状调查,谢某某实际恢复面积29亩,以1*4的规格种植了柠条,株距约1米,行距约4米,未发现套种现象,并向谢某某送达责令限期修复植被通知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鄂托克前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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