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23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21986********,汉族,中专文化,绍兴**KTV员工,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区**小区**号,现暂住绍兴市越城区**宾馆**房间。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因与被害人陈某某情感纠纷,前往绍兴市越城区望花东区1幢202室被害人陈某某租住处,经敲门、叫喊要求被害人陈某某开门未果后,击碎阳台窗户强行进入室内,殴打被害人陈某某及同在屋内的被害人洪某某,并打砸屋内物品。
当晚被害人洪某某报警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明知其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赔偿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但犯罪情节轻微,理由是:本案系感情纠葛纠纷引起,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谢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