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暂住青岛市崂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户(户籍地山东省青州市**街**号)。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因怀疑妻子徐某与周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2018年7月9日至青岛市崂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户,欲找周某某理论,因周某某未在家中,遂强行闯入周某某居住的房间,将联想笔记本电脑、小米空气净化器、海尔自动饮水机各一台及周某某的身份证、护照、购房合同、收据、宠物猫(共计价值人民币8454元)等带走。案发后联想笔记本电脑、小米空气净化器、海尔自动饮水机及周某某的身份证、护照、购房合同、收据等追缴发还。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取得周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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