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0〕29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2********,汉族,大学本科,务工,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戴洒洒,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公安民警因办理案件需要,向苍南**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会计即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调取复耀公司及其相关公司的财务票据、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资料,谢某某隐匿后不提供,且不配合公安调查,后民警对其苍南**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依法搜查,在其办公室内查获部分**公司、**车易控股(杭州)有限公司、温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相关账册、票据等资料。同年8月17日,谢某某被抓获后,仍未如实交待**公司剩余账册的真实去向,至次日被送入台州市看守所才交待,同年9月2日,谢某某通过朋友拿回并将206册复耀公司的账册送至公安机关。
2019年8月17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于浙江省苍南县铁路苍南站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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