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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销售假药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75********,土家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路**号,现住利川市**社区**路**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利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2月14至3月14日、自2020年4月28日至5月25日)。

利川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至2018年12月,谢某某通过张某某(系谢某某姐夫)的手机所绑定微信联系李某某(山东省人,已被河北省公安机关查处),以每盒3.27元的价格,多次找李某某购买“男不倒”“藏域肾宝”。谢某某通过张某某手机绑定的支付宝和微信转账给李某某,然后以现金方式将转账款还给谢某甲(系谢某某姐姐)。谢某某明知“男不倒”“藏域肾宝”是假药,而在利川**药房以每盒9元的价格出售,至2019年9月11日,共销售人民币5.7519万元,除去成本2.216万元,共盈利3.5359万元。2019年9月11日,利川市公安局在**药房共查获“男不倒”177盒、“藏域肾宝”8盒。经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研究院检测,被查获的“男不倒”、“藏域肾宝”含西地那非成份,其标识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均为假冒,属假药。谢某某到案后,供述上述行为系一人所为,其姐姐谢某甲、姐夫张某某、丈夫向某某对购买和销售假药情况不知情。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利川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以及是否有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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