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二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经商。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2020年6月16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使用其丈夫陈某某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邻水县**镇**村**组经营副食店。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多次在张某某(另处)处以明显低于邻水县烟草专卖局批发价的价格购买假冒伪劣卷烟对外销售给吕某甲、吕某乙、余某某等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金额为8.9万元,其中非法获利1万元。
2020年6月15日邻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不起诉人谢某某。
2020年6月16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退缴非法所得一万元。
本院认为,谢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伪劣卷烟,销售金额8.9万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其涉案金额较小,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退缴的非法所得一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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