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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赌博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县院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汉族,大学文化,****,**市**局干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县**街道**路**单元**室,现住**县**街道**路**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经**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第一次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2月4日左右,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及张某甲、赵某某、刘某甲、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事先在**县某某餐厅一包厢内装好监控设备,商议由刘某甲戴耳机参与赌博,张某甲去另一包厢遥控指挥,随后纠集肖某某、李某某、唐某某等人到该包厢打2000元一注的麻将进行赌博,此次赌博共计赢取参赌人员肖某某、李某某、唐某某等人200余万元。张某甲分得账款70万元,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及赵某某、刘某甲,张某乙各分得35万元。赃款已通过张某乙退还42万元,案发后谢某某自动投案。

2009年2月5日,刘某甲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及张某乙商议再次设圈套进行赌博,同年2月10日,张某甲、赵某某、刘某甲等人在某某宾馆设好圈套后,纠集肖某某、李某某、张某丙、唐某某等人打2000元一注的麻将进行赌博,此次诈赌骗取参赌人员肖某某、李某某、张某丙、唐某某等人163万元,在张某丙发现赵某某、刘某甲、谢某某等人诈赌后,赵某某、刘某甲、谢某某遂将赌博获得的153万元退给张某丙,另外10万被张某甲拿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撤销不起诉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谢某某的银行交易记录、**县****会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张某乙、谢某某、张某丙、唐某某赌博案的处理建议函、某某市人民某某院某某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赵某某、肖某某、刘某乙、张某乙、刘某丙、李某某、张某丙、唐某某、罗某某、张某甲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附: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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