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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17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镇****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林燕,海南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

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6月12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号牌为粤7****的白色小轿车从广东省湛江市来到海南省海口市新海港。新海港派出所民警例行检查时在谢某某身上和车上依法查获六小包毒品及吸毒工具,后将谢某某移送至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并立案侦查。经审查发现谢某某手机微信与微信备注为“老某某”、“华某某”、“遂某某”等男子的聊天记录中谈及贩卖毒品的信息,且有相互微信转账记录。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谢某某处扣押、提取的白色晶体一包(1号)净重4.7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白色晶体一包(2号)净重0.77克,检出氯胺酮成份;白色晶体一包(3号)净重0.59克,检出氯胺酮成份;白色晶体一包(4号)净重0.74克,检出氯胺酮成份,白色晶体一包(5号)净重1.5克,检出MDMA、咖啡因成份;白色晶体一包(6号)净重1.57克,检出MDMA、咖啡因成份。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认定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谢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苹果手机一部、号牌为粤G7****的白色轿车一辆返还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扣押在案的毒品及吸毒工具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检察官:尤小明


2020年12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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