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刑不诉〔2019〕5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被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迮某某(另案处理)等开办一家代加工钻石画的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19年3月至6月18日期间,迮某某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代加工钻石画信息,称有大量海外订单,需要找人代加工钻石画,由公司提供加工钻石画的原材料,客户加工好之后,公司根据画的大小、难易程度以每副98元、158元、318元和1980元的价格回收,骗取被害人缴纳2900元的保证金。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户收取被害人的部分保证金,每天骗取的金额由岳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支付宝或者银行卡转账给迮某某的支付宝;同时被害人剩余的保证金由快递公司通过货到付款的方式代收,并将加工协议快递给被害人,由被害人签字后返回公司。收到原材料的被害人联系王某某(另案处理)的微信,由王某某负责指导被害人加工钻石画。当被害人将钻石画加工完成寄回公司后,由胡某某(另案处理)、谢某某联系被害人以画面不整洁、偏钻、掉钻等理由拒付加工费和退还保证金。作为质检员的谢某某参与诈骗10次,诈骗金额为29000元。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是从犯,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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