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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一部刑不诉〔2020〕23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在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10月1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黄某某(男,已判决)与曾某某、谢某甲共同合租在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单元**房。在此期间,黄某某注册女性微信账号寻找作案目标伺机诈骗,后编造谈恋爱的虚假理由与被害人唐某某产生联系,为使得唐某某相信自己是女性,黄某某要求谢某甲说了微信语音证明自己的女性身份。2019年7月5日,黄某某在微信上邀约被害人唐某某前往长沙市芙蓉区**湾**栋的“家”中见面,在唐某某前往该地址的过程中,黄某某伙同曾某某一起编造各种虚假理由共同骗取唐某某的财物共计5509元。2019年9月3日谢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认定谢某甲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证据无法证实谢某甲明知黄某某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帮助黄某某冒充女性和被害人聊天,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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