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醴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住醴陵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5日被醴陵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被醴陵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3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29日退查重报。
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16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伙同王某某(越南籍,在逃)以介绍一名越南籍女子“阿双”(越南籍,在逃)给被害人潘某某儿媳为由,在与潘某某谈好并收取介绍费之后,“阿双”于2020年3月24日从潘某某家中逃跑,共计骗取潘某某13万元,谢某某从中获利20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谢某某作存疑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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