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公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1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邵武市**路**号**宿舍**幢**室,2015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16年7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撤销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2016)闽0781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将案件退回邵武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邵武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
邵武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5月16日期间,犯罪嫌疑人谢某某以夜市及网络上购买廉价的金色金属饰品冒充黄金饰品的名义,将该廉价的金色金属饰品抵押给被害人杨某某,共计骗取人民币155200元,并将所骗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本案谢某某非法占有目的方面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赃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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