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二部刑不诉〔2021〕4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诈骗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以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明知上家可能实施诈骗的情况下,将低价所购的闲鱼账号出售给微信昵称为“李先森”、“批发”等人,共计获利2万余元,出售账号700余个。经查证,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所售闲鱼账号被用于网络诈骗,其中2019年12月21日,被害人徐某某在绍兴文理学院**校区,在闲鱼平台出售物品时,被他人假冒顾客、客服人员以激活“买家保障服务”的方式骗取人民币2000元,2020年1月至2月,被害人李某某、苏某某、平某某等人,被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共计18200元。
2020年6月29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镇**路**号被民警抓获。案发后,已赔偿四名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案数额不大,且系从犯,主观恶性小,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谢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本案涉案物品予以收缴,其他物品返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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