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诈骗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乌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6902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乌鲁木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新疆乌鲁木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花费200元购买用于实施诈骗的QQ号及剧本,实施诈骗。用QQ聊天的方式,冒充被害人刘某某的同学,以朋友住院手术需要用钱为由,先后四次让刘某某给其转账人民币4000元。2020年9月16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4000元,并已取得被害人刘某甲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第十二师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