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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诈骗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平阳县**镇**海水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31日至8月5日)。

平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所在的平阳县**岛**海水养殖有限公司在“外海抗风浪塑胶网箱养殖技术示范和推广”项目中,通过虚假交易和虚开票据的方式,骗取国家补助金80万元。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于2018年11月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还赃款1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谢某某有非法占有目的,平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款物人民币10万元系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违规申报所得,移送平阳县农业农村局处理。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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