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124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2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台州市**模具有限公司原采购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住宁波市海曙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系台州市某某模具有限公司的原采购员。2015年10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向台州市路桥区钢铁市场一个体户“小陈”(身份不清)购买模具钢时,在明知“小陈”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通过“小陈”联系,取得了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福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共计税额361080.73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485085元。
台州市某某模具有限公司在取得上述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案发后,台州市某某模具有限公司补缴了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罚款。
2020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关于台州市某某模具有限公司案件的移送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变更登记情况、关于台州市某某模具有限公司案件的调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执行报告、税收完税证明、税收电子缴款书、税务稽查签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结果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台州市某某模具有限公司的记账凭证、台州银行付款回单、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何某某、谢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王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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