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静检一部刑不诉〔2020〕Z6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78********,汉族,本科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秘书长,户籍在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镇**村**庄**号,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6年5月因犯聚众斗殴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2019年6月9日静安分局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对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刑事拘留。2019年7月15日本院对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做出存疑不捕决定,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聚众斗殴案,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上海**会务有限公司由周某某、叶某某、陈某甲三人共同出资设立,经营地在上海静安区**路**号**宾馆**楼,案发前系陈某甲负责经营。因发生纠纷,2014年4月起周某某和叶某某要求陈某甲退出经营,由周、叶负责继续经营,但遭陈某甲拒绝。2014年4月28日,代表股东周某某、叶某某一方的十余人持**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至经营地,强行将陈某甲雇佣的员工驱离并派人驻守。
2014年5月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受项某某唆使,纠集了四、五名男子伙同胡某某、金某某、王某甲、沈某某、张某甲、王某乙等十余人、强行从前后门进入**公司经营地,与周某某一方驻守人员陈某乙、韦某某、张某乙等人发生互殴,并向胡某某等人提供防刺手套。其中王某甲、张某甲等人持钢管或刀具等器械参与斗殴,致多名人员受伤,其中对方涉案人员朱某甲、陈某丙构成轻微伤,王某甲、朱某乙构成轻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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