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22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天镇县,住山西省天镇县**镇**路**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本院决定对谢某某取保候审,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辩护人杨进军,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北京**农科科技有限公司和湖北**植保服务公司(系北京**农科科技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自己担任公司**的职务便利,从该公司湖北和北京两地仓库窃取北斗伴侣5个、思翼dk32遥控器7个、极飞p20药桶1个、futaba t8fg遥控器1个、永航充电器1个、futaba原厂R6208接收机1个、格式电池6个(以上物品共价值26282元)。谢某某盗取以上物品后,将之挂于闲鱼平台上卖出,获利16336元。
2018年12月,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湖北**植保服务公司仓库盗取RTK机载套装3套(价值28797元)、激光仿地雷达3套(价值2400元)、EFY接线器3根(价值135元)、16个无人机机臂(价值3936元)。后谢某某通过邮寄方式将该3套RTK机载套装、3套激光仿地雷达、3根EFY接线器打包寄往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将该16个无人机机臂寄往福建省将乐县。案发后,该3套RTK机载套装、3套激光仿地雷达、EFY接线器3根已被公安机关追回。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金额为61550元。
2020年4月16日、同年4月21日,谢某某分两次赔偿北京**农科科技有限公司共63000元,并由湖北**植保有限责任公司于同年4月21日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在犯罪后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公司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公司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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