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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等3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9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楼**门** 室,暂住厦门市湖里区**里**号** 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转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间,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明知购买的是受保护的动物,在厦门市湖里区**里**号**室通过网络先后向“小管”(另案处理)购买三条球蟒、一条“泰加”蜥蜴和一只陆龟,另向厦门市思明区明发商业广场“**宠物店”老板官**(另案处理)购买一条球蟒。经鉴定:上述四条球蟒(属于蛇目蟒科)、一只蜥蜴(属于蜥蜴目美洲蜥蜴科阿根廷黑白泰加)、一只陆龟(龟鳖目陆龟科陆龟属苏卡达龟)均属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的濒危野生动物。现上述野生动物均已被追缴。

2019年9月26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向社会公众进行了法制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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