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公诉刑不诉〔2017〕1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学生,现住成武县**楼乡**楼**村**楼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8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成武县第一中学艺术楼练舞房内,窃取王某某的vivoX7手机一部。2016年12月30日,手机归还给被害人王某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160元。
2017年1月7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向成武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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