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青平镇**村**号101房,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3日被廉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5日被廉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0日23时至2020年06月21日06时,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廉江市青平镇**村被害人吴某某房屋门前处被盗走了六箱蜜蜂。经廉江市公安局对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进行劝投教育,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于2020年10月22日到青平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被盗窃的六箱蜜蜂于2020年6月21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311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已通过其家属向被害人退还了盗窃财物,并作出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