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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4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住黄山市祁门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续保。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屯溪区**宿舍**室,将汪某乙放在宿舍床上的一部银色苹果7手机及200元现金盗走,后以200元价格将手机售卖至祁门县**通讯店,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850元。谢某某在侦查阶段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汪某甲的证词;

3.被害人汪某乙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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