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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47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87********,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贵州省平坝县某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滨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滨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20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至绍兴市滨海新城沥海镇某村,多次盗窃被害人沈某某放置于门口晾衣架上的内裤十余条,经上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中九条内裤的价格为299元,其余内裤的价格因提供材料不足,不予认定。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已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

2020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因病死亡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因谢某某已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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