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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252号

被不起诉谢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02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因涉嫌盗窃罪,经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于2020年10月12日补充侦查后将该案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13时40分许,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36号利郎专卖店内,趁店员不备时,盗窃店内货架上皮衣一件,经鉴定,被盗皮衣(全新)价值人民币217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认定的涉案皮衣价值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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