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19〕16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长沙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街**栋**房,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房,无前科劣迹。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辩护人杨杰晖,湖南汗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侦查两次(2019年5月21至6月20日、2019年8月5日至9月6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三次(自2019年3月26日至4月9日、2019年7月22日至8月5日、2019年10月6日至10月2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通过其朋友兰某某认识被害人陈某某。
2017年9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其同居男友生下第二个儿子(谢某某第一个儿子是与其前夫所生),二人考虑到同时照顾两个孩子有困难,遂决定聘请陈某某帮忙照顾小孩。双方约定月工资2600元左右,包吃住。随后,陈某某携带其儿子入住于谢某某所住的**城**房。
2018年2月左右,考虑到陈某某的手机坏了不方便,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决定购买1台手机给陈某某。于是谢某某和陈某某一起至本市天心区**一手机营业厅购买手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从营业员处得知可以贷款购买手机的情况后,决定采取贷款分期支付的形式购买2台手机,1台**手机(价格人民币1700元左右)给谢某某,1台**手机(价格人民币1500元左右,以下统称“案发手机”)给陈某某。因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曾有银行逾期记录,于是谢某某和陈某某决定在陈某某将使用的案发手机上下载**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该公司有金融许可证)APP,以陈某某名义注册**公司账户(账户名及绑定的手机号即为陈某某使用的手机号码,以下统称“案发手机号”),绑定的贷款和还款银行卡为陈某某尾号为28**的**银行卡(以下统称“案发银行卡”)。双方约定后期的还款由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负责,**账户密码由谢某某操作。因手机贷款还款须使用案发银行卡,陈某某便将该案发银行卡交由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作还手机贷款用。
2018年11月,因案发手机摔坏及案发手机号绑定于**公司等因素,陈某某另购1台**手机和1个新电话号码使用,而将案发手机和案发手机号交给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至此,案发手机、案发手机号和案发银行卡全部由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保管、使用。
2018年11月2日中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发现案发手机上有一条**公司发来的手机短信,该短信显示陈某某在**平台有人民币6.1万元的贷款额度可以申请使用。考虑到当时自己急需周转资金,谢某某在未告知陈某某的情况下,使用案发手机、案发手机号码和案发银行卡,冒用陈某某的名义、虚构借款用于家庭装修的用途骗取**公司信任,从**平台贷款人民币6.1万元,约定分48期归还。该6.1万元贷款从**公司转账至案发银行卡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将该6.1万元全部用于归还自身债务。
2018年12月2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冒用陈某某名义从**公司贷款6.1万元的第一期贷款逾期未还,**公司拨打案发号码催问还贷。
逾期8天后即2018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通过陈某某的账户归还6.1万元贷款的第一期还款。
2018年12月11日,因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外出将案发手机落在家中,恰巧被陈某某接到**公司的电话,至此陈某某才知晓其被人冒用身份信息在**公司贷款6.1万元的情况。在确认被人冒用名义从**公司贷款6.1万元的事实后,陈某某于同日晚上找到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对质,谢某某向陈某某承认2018年11月2日冒用陈某某名义从**公司贷款6.1万元的事实,答应该6.1万元贷款由谢某某归还给**公司并出具“条子”,然后向陈某某提出分48期归还该6.1万元贷款的方案。陈某某考虑到还贷期限过长,要求谢某某一次性还钱该6.1万元贷款,否则将向公安机关报案。为避免再生事端,陈某某从谢某某处要回案发电话号码和案发银行卡由自己使用。
之后,陈某某到**公司报告被谢某某冒用名义贷款6.1万元的情况,随后陈某某应**公司要求联系谢某某,要求谢某某到**公司进行处理,二人至**公司说明情况后,谢某某向**公司承诺将按期还款。
2018年12月13日,被害人陈某某和**公司员工一起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1月3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冒用陈某某名义贷款6.1万元的第二期还款逾期,**公司拨打陈某某在使用的案发手机号码向陈某某催问第二期贷款。
陈某某因之前已将谢某某联系电话删除且不愿再见谢某某,遂委托兰某某催促谢某某按期还贷。之后兰某某按陈某某要求3次催促谢某某按期归还6.1万元贷款,谢某某置之不理。
2019年1月12日,被害人陈某某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同日受理本案。
2019年3月1日,6.1万元贷款的第三期还款逾期。
之后,**公司员工刘某某和陈某某一起找谢某某处理本案,谢某某一直回避此事。
2019年3月8日,公安机关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至此时,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仍未归还6.1万元贷款的第二期和第三期还款。
2019年3月14日,陈某某收到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家属赔偿的66000元(含利息),出具谅解书对谢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谢某某从轻、从宽处理。同日,陈某某提前归还谢某某冒用其名义从**公司贷款的6.1万元余款给**公司。
2019年3月26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母亲于某某向公安机关出具《请求报告》,请求司法机关考虑谢某某的父母系低保户、谢某某有2个儿子待抚养(大儿子5岁,小儿子1岁余)等情况,对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从轻处理。经公安机关查证,于某某陈述的情况属实,公安机关提出“请酌情处理”的意见。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劣迹、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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