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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46********,汉族,文盲,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23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由桃源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上午,张某某在修理自己停靠在桃源县**街道**大桥附近路边的货车前,为方便操作,将随身携带的装有5000多元现金的黑色挎包和一叠票据及一个苹果放在距自己货车副驾驶位2米左右的地上,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该地拾荒的过程中,发现地上的黑色挎包内有现金,便趁张某某在驾驶位修车不备,将上述财物装入自己的拾荒袋全部盗走。当日被民警查获后谢某某将所盗财物退还给了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孙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通过退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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