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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盗窃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92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811983********,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水电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乡**村**组,现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新村****室。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62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7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517日下午14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承揽绍兴****学校水电安装业务期间,从该校实训楼2号楼3楼实验室内,窃得微软平板电脑2台。经鉴定,涉案电脑共价值9400元。

案发后,涉案财物已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妥善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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