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下旬至2月初期间,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系谢某某女友)的农商银行卡绑定在自己所使用的微信上,先后通过微信红包、微信扫描收付款二维码、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卡内的17430.45元耗用。2020年3月3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将其盗窃财物退还给被害人王某某并于2020年11月22日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2020年3 月3 日 11 时许,谢某某经电话传唤到北干道派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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