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明检刑公诉刑不诉〔2020〕Z3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4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监狱生活卫生科**,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高某某**街道**街**号**花园**座**梯。2020年5月28日,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谢某某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谢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7月28日移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1日将该案指定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8月13日收到卷宗4册,光盘4张。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系**监狱卫生科**,主要负责全程监管进入监区的垃圾车和外协人员清理监区内生活垃圾。
2019年9月6日上午8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张某某在带领两辆垃圾车和外协人员进入四监区清理垃圾的过程中,违反监区车辆管理相关规定,擅离职守,谢某某先前往四监区一楼监控室倒水吃药,并滞留监控室与他人聊天;留在现场的张某某在谢某某已经离开的情况下,仍然前往三监区门口与他人聊天。由于无人监管,5名外勤员在清理完四监区垃圾之后,自行驾驶两辆垃圾车前往二监区继续工作。上午9时,**监狱六监区值班警察按照惯例,组织六监区罪犯到二监区监舍操场开展队列训练。队伍到达二监区操场后,发现有两台熄火状态的垃圾车正在操场垃圾池处装垃圾,值班警察胡某某遂带领大部分罪犯在操场右侧蹲坐,另一值班警察贺某某则带领罪犯岑某某和其他集训犯、老弱病犯共计9人进入操场左侧蹲坐。9时11分,两辆垃圾车装车完毕准备启动离开,通常情况下本应先由带车警察告知值班警察带犯人回避,实行人车分离,才能启动车辆缓慢通过;但由于无带车警察在场,外勤人员在没有事先告知值班警察的情况下擅自启动车辆离开。9时12分,车牌号为粤EQ****的轻型箱式货车行进到罪犯岑某某附近时,岑某某突然起身扑进车底,汽车刹车不及,后轮从岑某某身上碾压过去。现场执勤警察贺某某、胡某某迅速组织人员将岑犯送至七监区进行急救,谢某某、张某某在事发后才到达现场。14时55分,岑某某因胸部闭合伤、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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