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86********,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镇**嘎查**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阿尔本格勒镇陈家窑艾里白某甲家喝满月酒时,与白某乙发生争吵,互相撕打,白某丙拉架后,白某乙认为被谢某某、白某丙欺负,从白某甲厨房拿了一把铁质剪刀冲向白某丙,谢某某持酒瓶追上白某乙将其面部打伤,经鉴定,白某乙所受外伤为轻伤二级。
2017年9月20日,谢某某与白某乙达成协议,赔偿4.7万元,获得谅解;同日白某乙向扎赉特旗公安局申请撤销案件。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赔偿,获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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