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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岫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90********,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1月26日14时许,在岫岩县偏岭镇五间房村大甸子组聂某某家饭店,聂某某与谢某某口角后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聂某某被谢某某打伤。2018年5月30日,经法医鉴定:聂某某右上颌窦内壁骨折为轻伤二级;右眼眶内壁骨折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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