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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4日被连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因被害人吴某某嘲讽其情感问题,心生不满,持苹果6手机砸向吴某某,造成吴某某轻伤结果。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吴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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