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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一部刑不诉〔2020〕Z3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蒙古族,赤峰市松山区人,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964********,小学文化,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镇**村**组**号,无前科。2020年4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9时许,在赤峰市松山区王府镇榆树林子村孙某某家,因琐事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董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谢某某用脚踢踹董某某腿部,致其右胫骨、右腓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已赔偿董某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董某某的谅解。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并获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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