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刑不诉〔2020〕Z3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5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号,现住文昌市**镇**公司宿舍。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1月18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5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2月1日、自2020年3月13日至4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16日、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25日)。
文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2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及同伙伍某某(已决定不起诉)、陈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在文昌市**镇**路看见黄某某在和别人打牌,后带着黄某某到**镇**路,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等人用刀指着黄某某问黄某某身上有多少钱,黄某某回答身上没有钱,接着问黄某某的微信上有没有钱,黄某某回答没有了,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就过去直接搜黄某某身,搜到一百元人民币,接着叫陈某某骑车回**杂货店拿了黄某某的两部手机,并抢走黄某某的华为手机,黄某某解释说这手机不是他的,但是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直接用刀子往黄某某左腿划了两刀,接着在黄某某的手臂上划了四刀,后将黄某某带到**镇**小区丢在原地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等三人骑车逃离现场。
经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琼文公司(法医)字【2018】193号鉴定书鉴定,黄某某腿部所受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经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价认字[2018]335号认定结论为:被抢夺的苹果牌7plus、华为畅玩6A以及被损坏的手机损失价格共计4542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文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作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昌市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汤 浔
检察官助理:杨独伊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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