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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开设赌场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3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街**号**号遵义市红花岗区**街**号**号。于2020年3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谢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至3月2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伙同廖某某(另处理)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廖某某母亲家中,提供麻将机、筹码牌,组织他人以“遵义麻将三丁拐”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还在赌场负责为参赌人员提供餐饮、接送等。截止至案发,谢某某、廖某某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5000余元。

案发后,谢某某已退回其所得赃款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谢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工具,并从中抽头获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自愿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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