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息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息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4月12日被息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明知陈某甲(另案处理)欲开设赌场,仍联系陈某乙(另案处理),让陈某乙将其位于**镇**村**组的住宅提供给陈某甲开设赌场,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对指控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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