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82********,汉族,大学文化,滁州市凤阳县**局**队工作人员,住安徽省凤阳县**镇**城**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3日、2020年5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定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3月份,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等人在凤阳县**镇**路**浴场(现为**大澡堂)顶楼合伙开设赌场,用现金换取筹码以“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约定每把从庄家赢钱总数中抽取百分之五作为利润,并雇佣王某某、章某某(均另案处理)在赌场内码房工作,负责记账、发售筹码及兑换现金,雇佣陈某某、孙某某、吴某某、董某某(均另案处理)在赌场内负责发牌,收取、赔付筹码;雇佣柏某某、蔡某某、罗某某、张某某、李某甲、赵某甲、李某乙、刘某乙、钟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该赌场内负责端茶倒水、放风、充当打手维护赌场秩序等工作,每日支付300-500元工资。期间,丁某某、郭某某、陈某甲等人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将赌场转移至凤阳县**镇**酒店继续进行赌博。丁某某、郭某某、陈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期间先后组织数十人参与赌博,经计算开设赌场期间赌资数额达1200万余元,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本院仍然认定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以股东身份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