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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19〕91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21196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逮捕。

辩护人吴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日、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2019年7月9日凌晨被送至龙岗区中医院抢救,同日6时16分,医院宣告谢某某因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谢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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