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0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县,住沧州市**小区,无业。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下午5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后躺在狮城公园广场,巡警发现后将其送至南陈屯派出所。在派出所内,谢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对值班民警进行推搡、辱骂,并踢踹留置室玻璃门。民警为避免谢某某自身及干警人身安全及财物安全,遂将谢某某约束至询问室铁椅上进行醒酒,谢某某以摇晃、撞击的方式将铁椅破坏,民警遂将其带至另一间询问室铁椅上,谢某某又使用同样方式将铁椅破坏。经运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谢某某损毁财物价值318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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