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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寻衅滋事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0〕Z11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性,194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4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广东省**镇****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6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谢某某等人窜到广东省**迈陈镇角尾路口附近南安新村张某某宅基地阻挠张某某施工并打坏宅基地围栏铁皮。于2019年4月17日09时许,谢某某伙同大媳妇符某某窜到广东省**迈陈镇角尾路口附近南安新村张某某宅基地阻挠张某某施工。于2019年4月17日13时许,谢某某伙同大媳妇符某某及二媳妇梁海青窜到广东省**迈陈镇角尾路口附近南安新村张某某宅基地阻挠张某某施工。于2019年4月28日,谢某某一人窜到广东省迈陈镇角尾路口附近南安新村张某某宅基地阻挠张某某施工。于2019年4月30日,谢某某一人窜到广东省**迈陈镇角尾路口附近南安新村张某某宅基地阻挠张某某施工。2019年06月24日,谢某某一个人窜到广东省迈陈镇角尾路口附近南安新村张某某宅基地阻挠张某某施工建房,导致施工停住。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到案经过;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符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谢某某共六次阻挠张某某住宅建筑工地施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时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1941年**月**日出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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