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22241964********,汉族,初中文化,灵璧县**厂职工,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街**号。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灵璧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9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9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2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2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以与黄某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为由,到黄某某、杨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位于灵璧县**宿舍家中索要债务,双方继而发生争吵。经灵璧县公安局处理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仍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多次到黄某某、杨某某家中及其杨某某位于灵璧县**公司**分站单位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并多次与黄某某、杨某某发生争吵、厮打。
其中,2018年3月20日7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伙同徐某某到黄某某、杨某某家中索要债务,在争吵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徐某某与黄某某发生厮打。
2018年9月28日凌晨5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黄某某家中与黄某某、杨某某发生争吵并厮打。之后,灵璧县公安局以谢某某、黄某某殴打他人,分别予以行政拘留五日;以杨某某殴打他人,予以行政罚款二百元。
2018年11月18日上午7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再次到黄某某家,与黄某某发生争吵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将黄某某嘴部打伤。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之后,灵璧县公安局以谢某某殴打他人为由对其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二百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灵璧县公安局提取的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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