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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寻衅滋事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1〕13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镇**村**一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0时许,陈某甲(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因被害人姚某某(12岁)发QQ信息辱骂自己,纠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和陈某乙(15岁)到佛山市南海区**学校对面奶茶店找到姚某某,三人将姚某某带到奶茶店边的一条小巷。在小巷内,陈某乙捡起并使用在奶茶店门口的一根木棍殴打姚某某的胸部和右大腿;陈某甲踢姚某某的腹部,击打姚某某的脸部;谢某某先使用手机拍摄上述过程,又踢打姚某某的臀部,后谢某某三人又强迫姚某某跪地叩头认错后共同离开。经鉴定,姚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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