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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朔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8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于7月17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相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晚,谢某某与其朋友李某某二人酒后步行到朔城区家和苑小区附近时醉倒于路边,南城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在询问谢某某家属联系方式的过程中,遭到谢某某突然起身殴打,造成两名处警民警不同程度受伤,次日谢某某醒酒后才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事后获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谢某某系初犯、偶犯,已获得被害民警谅解,且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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