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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合同诈骗案)_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8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华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刑事拘留,经华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谢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以让被害人李某某获得林芝市城区道路电力下地改造工程、重庆九盘至万县电网加强500kv线路工程劳务分包为由,多次以协调关系、请客吃饭的名义让李某某转账。同时,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先后在电脑ps了“四川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林芝市电力下地改造工程施工项目部”、“吉林**公司重庆九盘至万县电网加强500kv线路工程项目部电子印章,并伪造林芝市城区道路电力下地改造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城区九盘至万县电网加强500kv线路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与李某某签订,在此过程中,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55247元。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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