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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罪)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叙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30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威信县人,户籍所在地威信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本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云******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从云南省威信县**村家中出发,沿叙威路往四川省叙永县分水镇方向行驶,至**路55公里200米处时,被叙永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经抽取其血液样本送四川省菲斯特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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