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1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乡**村**组,住四川省西充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其奉,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和妻子在位于西充县晋城镇建设路的亲戚家吃饭,期间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喝了三瓶啤酒。饭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川R1****小型轿车搭载妻子从建设路出发,经天宝路、安汉大道向**小区行驶,当车行驶至安汉大道三段时被交警查获,交警现场对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2±5.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2±5.3)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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